金融理论与教学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际刊号:1004-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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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理论\市场与前景展望

 “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的交易及其全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全融中介服务。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刚刚开始起步,而从全球范围来看,以欧盟(EU ETS),新西兰(NZ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SW ETS)为主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确立了排放贸易体制后,引致全球碳金融市场井喷式的发展。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起,全球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总金额从10.8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4年时间增长了约120倍。可见,对碳排放贸易机制和碳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碳金融产生的背景
  
  (一)碳金融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气候变化的外部性是碳金融产生的经济学原因。气候变化的外部性完全不同于很多通常研究的外部性物品,具有全球性、长期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点(Stern,2007)。而作为我们研究主题的碳金融机制,则是解决气候变化外部性特征的重要市场工具。
  
  针对气候变化外部性的全球性特征,Mendelsohn,Nordhaus和Shaw(1994),Rosenzweig和Parry(1994)分别进行了研究,提出国际合作是解决气候变化全球性外部性的根本途径。但是,气候变化的收益和成本并不在国家间统一分配,气候影响会使发展中国家更加趋于落后,存在国际不公平(O’Hara,2009)。Uzawa(2003),Sheeran(2006),Baer,Athanasiou和Kartha(2007),Stern(2007)都为这种国际不公平找到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针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性特征,环境经济学家认为,应该使用代际贴现的方法,将每一代人从环境和自然资源中获得的利益考虑在内(Sumaila和Walters,2005)。一部分人主张基于高机会成本,确定一个高贴现率来减少当前对气候变化控制(如Birdsall和Steer(1993),Stern(2007)),另一部分人主张基于低时间偏好率,确定一个低贴现率来加强当前对气候变化的控制(Cline(1993),Nordhaus(2008),Weitzman(2007))。
  针对气候变化外部性的不确定性特征,Henry(2006)指出,
  “不确定不可以被扩大化,也不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对不确定性所采取的政策可能是错的。通过获得更多信息后开展减排能更认真地制定相适应的政策,也才能降低成本。降低成本与可能造成较高损失的行动之间的失衡,奠定了兼顾减排政策和获取信息政策的基础。Peck和Teisberg(1993)将上述分析方法从美国扩展到了全球。
  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也日渐增多,陈迎(2000),潘家华,庄贵阳和陈迎(2003)对如何减缓气候变化提供了一种经济学视角,崔大鹏(2003)从国际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强调了气候领域国际合作的作用,王军(2008),谢怀筑,于李娜(2010b)则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气候变化经济学的最新成果作了评述。
  
  (二)碳金融产生的政策背景
  为应对气候变化,各国纷纷提出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这就为碳金融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国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降低碳排放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增长、碳排放价格和水平、消费者福利水平等的影响等方面。实现低碳经济的市场政策工具有二: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这两种市场性手段孰优孰劣,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McKibbin(2005)认为由于气候变化外部性的长期性,减排的社会边际收益变化不大;但是减排的社会边际成本却会随着减排数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在这个前提下,一旦存在对减排边际社会成本估计的误差,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比实施碳税的经济效率损失要大,碳税是更合理的手段。但作者同时指出,如果具有不确定性的是减排的社会边际收益而不是社会边际成本,那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样会比税收更可取。Winters(2008)进行了类似的分析之后,认为碳税比碳排放权交易更容易控制,税款的利用也更可以符合预期,因此更具优越性。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Khanna和Zilberman(1999)讨论了贸易的影响和国内政策对于碳排放规模的限制及这种限制对福利成本的扭曲。认为利用碳排放权交易和国内政策改革减少碳排放,将比在碳税的情形下能带来更多的福利。
  
  我们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相比,有更大的优越性。
  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便于设定一个总量控制的目标,而碳税只是针对既定排放征税。因此,对于有减排目标的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对我国来说,更有助于分期有计划的实现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所作的庄严承诺。
  第二,顺应国际潮流,有利于国内政策与国外政策之间实现对接。继欧盟EU ETS框架下的碳金融市场功运作之后,澳大利亚和美国强制性减排立法工作也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这说明这种政策手段是大势所趋。因此,通过建立国内的碳金融制度,也有利于我们顺利的开展国际合作。同时,只有全球性的国际合作机制才能根本解决气候变化全球性的外部性难题。目前开征国际性碳税的构想只能停留在理论上,但通过碳资产在不同区域市场的可兑换,可以一定程度上替代全球性的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应该在国际气候合作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由碳排放权交易所引致的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会撬动可观资金投入可持续发展的领域,而这更是我国低碳战略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近几年,全球碳金融市场集中涌现了大批碳基金,2007年,近58只公共或私人的投资基金筹集了约95亿美元。2008年全球碳基金的数量增至67只,带动的碳金融投资总额约为138亿美元。而世界银行估计,仅2007年一年,CDM项目就吸引了总规模为33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清洁能源行业,超过了自2002年起连续5年同类投资的总额。碳基金的集中涌现,不仅为全球投资者在其资产组合构造和风险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一项另类资产,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使更多资金投入环保尤其是清洁能源领域,推进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三)碳金融产生的制度背景
  由于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一种权益,而这种权益的产生又是基于政府某种规制。具体而言,这些权益的产生是基于某国区域内的排放贸易制度框架(Cap-Trade Scheme)或者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间合作的制度框架。国内法规如果说是直接产生交易的制度“孵化器”,那么国际法规就是对各国境内交易制度的重要补充。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

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2 《京都议定书》
  为了促使《框架公约》的各个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等实质性行动使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附件I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买进超标排放的部分。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为主的权益交易市场。
  3 区域性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权益交易的制度框架
  其实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很多区域性的碳市场,即碳排放权或碳排放配额贸易机制已经开始运作,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等权益已在多个交易所里挂牌交易。比如,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配额交易机制(EU-ETS)、美国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减排计划和新西兰减排交易计划。由于这些国家或地区均建立了排放贸易机制(Cap-Trade Scheme),就形成了一个个区域性的“碳市场”。
  
  碳金融的市场特征
  
  
  我们认为,碳金融市场主要由如下几个典型特征:
  第一,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权益,是排放权或排放许可证。而各国政府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常需要限定一定时期内排放的上限并分配给企业,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受到经济惩罚。因此,这些碳权益对于企业的稀缺性,以及企业违规排放之后面临的成本约束,使得各种各样的碳资产变成了一种有经济价值的可交易标的。
  第二,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权益,而这种权益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高度依赖于某种政府规制。因此,不同制度框架下产生的碳资产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市场交易的产品在目前这个阶段还很难彻底标准化。
  第三,不同类别的碳资产是否能实现跨国交易,即实现超越不同制度框架的“可兑换”,依靠的是不同政策制度之间的相互融合及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第四,碳金融市场当前的基础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会计及税务处理、尤其是各类衍生品的定价研究刚刚开始,跨学科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
  第五,由于碳金融市场已经演化成为一个新兴的大宗权益国际交易市场,吸引了大量资金的流入。从交易者构成的角度而言,市场结构也由原先购买碳资产实现碳中和的终端用户占优,向包括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结构转型。在这个远不同过去任何一个大宗商品市场的新兴市场上,初创期的巨大波动性及其引致的高额投资回报,正在吸引更多的流动性,而碳金融市场也很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一个新兴的泡沫制造地。
  
  碳金融的市场发展概览
  
  (一)碳金融的市场规模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余波的影响,2009年的碳市场经历了一个波折的发展阶段。尽管如此,国际碳市场上的交易数量和交易总额仍然有所增长。其中,交易额由2008年的135亿美元上升至2009年的144亿美元,涨幅为6‰但交易数量的涨幅更高,达到80%,这说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资产的交易价格明显下跌。而在这一年度,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仍是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最重要的领军人物,其交易额和交易数量在配额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上都占据绝对优势。从交易的具体内容上看,像往年一样,期货交易在各种交易中占据最大的份额,达到总交易额的73%,现货交易和期权交易也大幅上涨。但是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补偿二级市场交易额却出现了约三分之一的下滑。从变化趋势上看,2009年基于配额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额均有所上升,但交易量的上升幅度大于交易额。基于项目的交易额则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从地区看,2009年中国仍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最大供给者,但一些曾经未受重视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和中亚等地区)作为购买方,在市场上参与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至于AAU市场,其最大的买家是捷克和乌克兰。由于国际碳市场相关规则尚未健全,CDM项目平均要花费三年的时间才能走完整个流程获取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 Reductions,CERs),这无疑阻碍了项目市场的发展,然而其潜力为2012年以后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碳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尤其对于新兴国家和地区来说,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上,他们将会得到更多出售产品的机会。当然这就要求和碳交易有关的政策和交易规则尽快得到完善。
  
  (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交易状况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交易市场包括CDM市场和JI市场。
  CDM的全称是清洁发展机制(The 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它是《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是帮助非附件I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实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最终减排目标的重要机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

《京都议定书》只给发达国家规定了减排任务,而没有给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的减排任务。而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较发展中国家要高,因此按照清洁发展机制的要求,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并实施一些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由此获得的减排量可以用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从这类项目中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
  与清洁发展机制相似,JI也是通过建立项目的方式来获取减排量。JI的全称是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它的操作方式与清洁发展机制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对项目进行投资的国家,还是项目所在国,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即一个附件I国家可以在另一个附件I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项目建设,获取的减排量用来履行本国在《定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从这类项目中产生的减排单位被称为“ERU”。
  受经济危机影响,2009年《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资产交易量水平出现明显下降,其中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碳资产成交量下降最为明显。图1显示了2008年和2009年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自愿市场三者的交易状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清洁发展机制下产生的交易是基于项目的碳金融市场的主体。以欧盟为例,2009年CERs交易中期货交易占了85%,现货交易也出现了明显增长。与2008年相比,2009年CERs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基本没有上升,略高于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全部CERs交易中,现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价格都出现了明显下滑,CERs的平均价格由2008年的24.5美元下降到2009年的16.6美元。
  目前的CERs主要涉及的温室气体是氟氯烃(HFCs)和二氧化氮(N2Os),这也是欧洲交易所主要的交易内容。ERUs因为存在供应上的限制,所以并不受欧洲主要交易所的青睐。某些类型的CERs和ERUs还不得不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进行出售。以装机容量超过20MW的大型水电项目为例,由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并没有采取明确的交易规则的标准,因此大水电项目存在一种不确定性,欧洲气候交易所拒绝在其平台上进行这种交易。这就导致这种类型的CERs价格下跌。
  
  (三)区域性框架下的交易状况
  1 欧盟的碳金融市场
  欧盟2D09年的碳交易总额达887亿欧元,约合1185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交易来自现货市场,约有14亿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2008年的这一数字只有0.25亿吨。金融危机使期货交易的风险增大,因此,2009年碳市场的参与者们希望能寻求一种更为透明、安全的交易方式,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与场外交易相比,2009年上半年,通过交易所的交易量大大增加,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好,现货交易的比例又有所回落。图2是2008年5月和2009年5月欧盟碳市场交易方式的对比。
  欧盟排放配额(EUA)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一种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用来对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限制,所针对的行业包括电力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如化工业、钢铁、水泥和油气行业等。一个单位的EUA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在这一方案下,欧盟约12000个大型工业企业将获得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或被称为排放权),如果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就可以出售它们剩余的EUA用来获取利润。欧盟ETS在温室气体的减排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仅2005-2007年的试运行期内它就实现了40至1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约占排放量总数的2%到5%。它的成功在全球是有目共睹的,对今后全球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实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中破产的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投资银行曾经是国际碳金融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它们的破产降低了碳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而在这样一个低迷时期,新出现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更不敢贸然参与到不确定性如此之大的碳金融市场上来。受此影响,2009年一开始EUA的价格就处于一个显著下滑的过程中,由于现货市场上的大量抛售,EUA的价格在第一季度的二月份跌至谷底,创下历史新低。但随着经济的复苏,EUA价格也很快出现了回升。到五月份已经由2月份的每单位8欧元上升到13欧元,并且在随后的月份中将这一价格控制在13到16欧元之间,不再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在此处,碳资产价格的一个意义在于它是市场机制在欧盟ETS中的一个体现,因为它可以像其他较为成熟的能源类商品一样随着金融危机的扩展和经济的回升而变化,这就说明这一市场是有效和理性的。
  与2008年相比,2009年EUA的价格走势相对平稳,年底哥本哈根会议不了了之的结局使EUA价格出现下降。2008年和2009年EUA价格走势的比较如图3所示。
  2008年经济下滑导致的碳市场低迷,使得诸如钢铁和水泥行业这类行业备受影响。由于2008年的履约期限是2009年4月,而2009年排放配额的发放时在2009年2月,因此这些行业纷纷利用这之间的时期,抓紧销售它们的排放配额,有些行业甚至预支了它们2010年至2012年的配额来获取收入。这也使得碳市场的价格和原油市场的价格之间的联系不再像以往那样密切。
  2 美国的碳金融市场
  美国有一个区域性的强制性总量管制及交易框架(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即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提案。由于这个框架的存在,以及一些其他相关的区域性法案的实施,2009年,美国碳市场的交易额增长显著,RGGI框架下的交易额从2008年的1亿9820万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21亿7890万美元。从价格上看,由于市场预期的下降,从2009年底到2010年初,RGGI配额和基于项目的CRTs(ClimateReserve Tonnes)的价格都出现了下降趋势。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即W-M法案),这项法案将建立一个包含经济中所有行业在内的总量管制及交易系统(也称为ACEs)。根据W-M法案,企业同样可以选择通过碳补偿的方式来满足法案的要求,每年碳补偿活动量可以达到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包括国内和国际两部分在内。但是从2018年开始,企业若采取国际碳补偿的方式,必须对补偿量进行以1:1.25的比例进行换算。在美国国内,目前对碳补偿的有效性仍存在不少质疑。
  此外,参议员SenatorKerry,Graham和Lieberman提出了一个多党合作的法案,称为美国能源法案

(American Power Act,APA),也称为K-GL法案,虽然Graham于4月份退出,但该法案还是于2009年5月获得颁布。这项法案的目的是到2020年,整个经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能从2005年的水平上下降17个百分点。排放者每年可以分别使用15亿吨和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国内或国际碳补偿来履行义务。对于这项法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目前在学者和民众中仍存在争议。
  3 澳大利亚的碳金融市场
  澳大利亚现在唯一在真正运行的环境类产品的市场是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RenewableEnergy Target,RET),这项计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它的目标是到2020年,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能比目前多一倍,即达到20%的比例。有这一计划产生的产品被称为可再生能源许可证(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RECs),这种产品目前的价格是每千瓦时40澳元(约合37美元),用二氧化碳当量来衡量的话是大约每一单位的二氧化碳当量47澳元(约合43美元)。
  2008年,澳大利亚的降低碳污染计划(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Scheme,CPRS)自从提出以来,已经被国会参议院拒绝了两次,如果这一计划得到通过,它将会成为澳大利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中央工具,它将会覆盖澳大利亚大约四分之三的温室气体排放,对该国乃至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起到重要作用。这项计划的搁置,也给澳大利亚乃至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带来了一种不确定性。2010年2月这项提案被再次提交国会,其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
  4 新西兰的碳金融市场
  新西兰ETS是除欧盟以外第一个强制性、全行业的碳交易框架,它不仅包括碳交易中的传统行业,如水泥和钢铁等,也将林业等行业包括在内(其中林业是2008年加入新西兰碳交易中来的)。新西兰ETS框架下的碳交易始于2009年11月25日通过的《应对气候变化修正案》,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较为完善的排放贸易体系。目前新西兰ETS的排放配额(New Zealand Units,NZUs)在能源密集型行业是免费发放的。其目的是让企业既能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一些努力,也不至于因此而负担太大的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与欧盟ETS不同的是,NZUs在2010至2012年期间有一个固定的价格:25纽币(约合18美元)。关于排放上限,新西兰ETS的做法是在2010-2012年这个过渡期内不设定排放量上限,但是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得超过他们免费获得的配额。拥有排放量余额的企业可以将它们的余额拿到市场上销售,排放量超标的企业既可以用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余额,也可以固定的价格(即前面提到的大约25纽币)向政府购买排放配额,政府对配方配额的供给是无限的,但是从政府购买的配额不能用来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在新西兰的排放量交易体系中,一些其他的排放配额(例如CERs,ERUs和RMUs)也可以用来支付企业的排放。但是在过渡阶段(即2010-2012年),为了防止套利带来的价格变动,NZUs不能用来出口。
  5 日本的碳金融市场
  日本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一个特点是一直以来其减排政策对市场手段都很少涉及。但是2010年五月日本政府提出了“全球变暖应对方案基本法”,这一法案将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并将一些和温室气体排放或可再生能源有关的税收也包括在内。对日本来说,这一法案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将使日本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向市场化转变。反对者越来越多,担心提高成本,影响经济发展,与工业集团也缺少磋商。因此要获得通过并顺利实施可能会比原计划要多花费一段时间。
  除了全国性的强制性减排方案以外,2010年4月,日本的东京地区也开始了自己的强制性总量管制及交易计划。这项计划涉及到日本1%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将服务部门也包括在内,对它们的能源使用进行管理,这是这一计划与其他地区的排放交易体系的一个重要区别。这项计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2010至2014年间,参与者将在某个基准排放量基础上实现6%-8%的降低。第二个阶段,即2015至2020年间,再进一步实现17%的减少。根据这项计划,企业实现减排的目标有很多种,包括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许可和参与碳补偿项目等等。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前景展望
  
  世界经济正在全面复苏,国际碳金融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波动之后也重新回到稳步发展的轨道。从目前来看,区域性排放贸易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首先,未来将总量管制和交易框架的发展前景尚不明确。以欧盟ETS和新西兰ETS为例,虽然两者的制度框架和交易市场都相对完善,但是对于未来如何发展,欧盟各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也在观望其他国家的态度。如果其他国家在此方面表现得并不积极,他们也可能以不再继续进行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要挟。当然从目前来看,这两个排放交易体系,尤其是欧盟ETS已经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技术层面和政策层面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仅仅因为其他国家不积极主动的态度而放弃之前的努力也是不太可能的。
  其次,碳资产价格的波动性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和隐患。大多数总量管制和交易体系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是一个排放数量上的限制,而不是对价格的控制,因此碳资产的价格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动。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这样经济低迷的时期中,由于厂商生产数量的下降,排放量也会出现下降,所以碳资产的价格也就出现下跌。因为排放数量是固定的,因此总量管制和交易体系无法采取改变排放上限的方式来对碳资产的价格进行调控。从近期的迹象来看,欧盟ETS打算采取变更EUA分配方法的方式对EUA价格的波动性进行一定的控制,但是适当的调整并不能改变碳资产作为商品的属性,因此它的价格还是会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如果欧盟ETS真的为了调控EUA的价格而将分配EUA的方式由目前的免费发放改为拍卖,那么欧盟内部各国政府将如何使用拍卖收入又会是一个疑问。
  再次,关于是否需要有政府对碳市场进行干预的讨论。很多人提议政府采取一些手段对碳资产的价格进行调节。但是从欧盟ETS的现状来看,它发挥作用的有效性主要依赖的是市场机制的力量,政府的干预一旦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欧盟ETS也就随之失去意义。也就是说,在试图降低碳资产价格的波动程度的时候,政策制定者必须慎重考虑到,如何将外部干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国际碳金融市场如果要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需要如下几个方面的改进:第一,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这一体系应将法律、会计核算和税收等各个方面纳入在内;第二,需要一个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用以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需要一个更加透明的市场;第四,应该对市场上的违法者采取合理有效的制裁;第五,需要一个有效的市场监督机构;第六,区域性的碳金融市场需要与未来全球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之间进行更好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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